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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驶证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不详  2002-1-23 9:42:37  作者:佚名
一、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1) 持证人死亡的;

  (2) 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 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4) 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5) 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6) 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

  (7) 年龄超过70周岁的;

 

 (8)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9) 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

  2、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二、所需资料

  1、 填写注销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 交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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