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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否适用“消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状告出租车司机侵犯其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上诉案。双方就此案到底适用于交通事故有关法律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司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 乘客状告司机侵权 2001年1月24日17时左右,胡业桃女士乘坐一辆车号为粤B/87599的出租车返家,途经福田区华强南油站路段时,由于该车司机肖英玉违章,与前方左车道迎面行驶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胡女士头部重撞,面部被碎玻璃划伤,被家人送往医院急诊,诊断结论是:右上下眼挫裂伤;上口唇挫伤;上门牙折断3/4;上牙龈挫裂伤,住院22天。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胡女士以司机侵犯其消费者权益而提起讼诉。在诉状中,胡女士称,她作为一名消费者乘坐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应提供服务并安全将其送达目的地,但由于出租车司机严重违章驾驶,发生事故,使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并致其伤残。出院至今,胡女士右上下眼睑形成疤痕,闭眼困难,直接影响了右眼功能。她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深圳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肖英玉支付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14132元。

  一审按交通事故作出判决 原告坚持以侵权上诉 2001年4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出租车司机肖英玉及其所属单位即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公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肖英玉支付胡业桃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3951.69元。对于胡女士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获取残疾赔偿金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胡女士虽然是乘客,但其伤残是因交通事故引起,此案应适用交通事故专门的法规、规章予以调整。 胡女士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状中,胡女士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判决定性错误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重新判决。她认为,作为一名乘客,当她乘坐肖某的出租车时,事实上已与肖某形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状告出租车司机侵犯其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上诉案。双方就此案到底适用于交通事故有关法律还是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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