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汽车新闻 > 买车导购 > 选车导购 > 正文

改革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1989年,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印发<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中汽综联字第225号)以来,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机械工业局(原机械工业部)先后会同公安部采取联合颁布《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的形式,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行业管理。对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企业遵循国家汽车工业总体规划,推动技术进步,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打击走私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原机械工业部,组建国家机械工业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三定”方案中对国家机械工业局和公安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改革现行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目录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械工业局负责制定有关目录管理的规章制度,汇总、审批和发布目录。公安部不再负责目录的审批和发布工作。涉及目录的编排、应当列入目录的技术参数等问题,国家机械工业局应当征求公安部的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含原隶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管局现以下放企业)申报目录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和上报。同时负责领取已发布的目录并转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在目录申报材料上签署意见的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国产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时,凡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目录的国产汽车、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四、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车辆时,发现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有关规定又无法调整的,或者与车辆目录中的照片、技术参数不一致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给车主出具证明,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除车主或他人擅自改装的以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对证明中提出的违反规定的理由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列入目录的车型未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检验时难以确认车辆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经国家机械工业局确认的车辆照片和技术参数,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车辆使用。

  六、除国家机械工业局以外,任何部门、地区都不允许制定另外的“目录”或变相的“目录”。否则,国家机械工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目录”制定部门的责任。

  七、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按系统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或公安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  1989年,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印发<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
评论

0/200

验证码: 点击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