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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运行技术要求——行驶系

8 行驶系8.1 轮胎要求8.1.1 轮胎的磨损: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8.1.2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8.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的割伤。8.1.4 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8.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8.1.6 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8.2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8.3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车不得大于5mm;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得大于3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8.4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8.5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8.6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8.7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8.8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8.9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拦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8行驶系8.1轮胎要求8.1.1轮胎的磨损: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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